26.不离婚的条件(1/1)

又名《无性婚姻》(长篇小说)张宝同

第二天晚上,傅林吃过晚饭,便坐在电脑前给晚报写篇稿子。文学写作可以说是傅林孜孜以求的一件爱好。其实说是爱好也不尽然,因为这毕竟是一项劳神费力的艰苦创作与劳动。但是一个人要是想在有生之年干出些成绩,就必须要吃苦耐劳。由此来说,与其说傅林是爱好写作,道不如说傅林向往成名。

不一会,陈总经理与一位年轻的副总经理跟着于小兰一起进来了。傅林马上从电脑桌旁恭敬地起身相迎。陈总经理和那位副总也不客气,进到屋来便坐在了沙发上,然后就说,“傅林,刚才我和副总一起去了你岳父家,把你的话和意思都跟他们谈了。他们表示从此以后再不管你和你家的事了。于小兰也说为了孩子和这个家,她不想离婚。傅林,不瞒你说,我也是走过大半生的人了,啥事没经历过,啥事没听说过?但是,我劝你们还是不要离婚。两口子在一起过日子,哪有铲子不碰锅沿的?人不能说遇到点矛盾怨忿就要离婚。离婚这事实在不是件什么好事,除非两口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,一般情况最好还是不要离婚。两人在一起过日子毕竟还是原配的好,不会有二心。”

这时,于小兰也开始说话了,她说,“既然你认为我家人在干涉你的生活,不愿意跟我家人来往,也不愿意让我跟我家人来往,我可以向你保证从今天起断绝跟我家的一些往来。咱家的事我再也不让他们管了。他们也说了再也不会管咱家的事了。”傅林原以为于小兰跟陈总经理和副总来跟他说离婚条件的,因为于小兰曾就离婚的事跟他说过多次,只要他傅林愿意把孩子和房子留给她,她就会同意离婚。傅林答应把孩子留给她,因为孩子跟母亲比较好。只是房子是他们单位分给他的,给了她之后,单位就不会再给他分房了,而且,这些年来,于小兰成年累月地看病,就没存着钱,哪还有钱买新房。再说,傅林离婚后肯定还要再婚,到那时他没有房子住哪呀?所以,他们几次谈离婚的事,都因房子的问题而没有达成一致。但是,傅林心里早就下定了决心,如果她于小兰固执己见,非要房子,他傅林可以把房子给她。他可以到外面租房住。

然后,事情却并不像他所预料的那样,而是于小兰根本就不肯离婚,甚至宁愿断绝与家人的来往,也不离婚。这反而让傅林感到不知所措了。如果傅林坚持一定要离,而且不听所劝,岂不是会让人觉得他太不近情理了,更何况于小兰正处在手术恢复期,腰还伸不直,整天跟驼背似的。他想了想,觉得即使要离眼下也不能离,但他知道如果真要离婚,还怕找不到机会和借口?于是,他说,“不离也行,但有个条件,你以后绝对不能再跟你家人有任何来往。”傅林知道这个要求太苛刻,太不近人情,特别是对于小兰这样对父母和家人依赖性很强的人来说,几乎让人不能接受。但于小兰却用保证的口气说,“这绝对没问题,我完全能做得到。”陈总经理和副总见他们的事情已经得到了较为圆满地解决,对他们进行了一番语重心长的劝导,便告辞了。

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,傅林心里憋着一肚子火气和怨气,但是,不管怎么说,因为有于小兰在家,家里便开始有了些家的生气。傅林每天回来,就不那么显得空荡冷清了。傅林就是回来晚一些,也不必担心孩子问题。更主要的是不会再有人对他指手画脚,横加干涉了。这就让他感觉轻松和畅快了许多。这段时间,因厂里要开党代会,许多文件和材料都要从秘书科出。况且,秘书科长小林已调到了总厂机关当了工会主席,新科长还空缺着。他想无论是从能力和年限,还是机关测评来看,他几乎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不二人选。所以,他想利用这次机会展示一番,好为以后的提升创造条件。

所以,每篇材料或是讲话稿他都是句斟字酌,精雕细镂,想尽量把材料和稿子写精致精彩一些,也好为以后的提拔和晋升积累些资本。这样以来,傅林就很忙,经常中午不用回家,到了下午下班也可以跟同事们下上两盘象棋。尽管于小兰的腰还弯着不能伸直,但可以在屋里干些轻活,而且也可以给孩子和自己做些简单的饭菜。

本来,傅林近来一直想给夏小丽去个电话,把近来的情况给她讲讲,但他觉得事情没有按照他事先意料的方向发展,不好意思给夏小丽去电话。那天,道是夏小丽给他来了个电话,问他近来过得咋样。因为办公室里有人,有些话不好对夏小丽说,傅林就挂上了电话,跑到了厂大门外对面的公用电话厅给夏小丽拨去了个电话。电话一通,傅林就用很失望很无奈的口气对夏小丽说,“事情进展得非常不好,于小兰她说啥都不肯离,现在她不但和自家人断绝了来往,还请他们单位的领导来给我做工作。总之,她说她不想离婚,因为她正在养病期间,我也不好执意和坚持。再说,近来我们科里的科长提升到工会当主席了。按理说这个科长轮也该轮到我了。我怕如果我要坚持离婚,她再不同意,跑到厂机关一闹,会对我非常不利。”夏小丽在那边就说,“当然,对男人来说,事业最要紧。”她的话虽是这样说的,但傅林可以听得出来,她的声音有些阴沉和失落。为了避免尴尬和不快,两人随便又说了些无关紧要的话,便挂上了电话。

请关注张宝同的签约作品《诗意的情感》纪实著,精短散文、生活随笔和中短篇小说,正在上传《天堂悲歌》36.不公判决)

此章加到书签